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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方偷偷领走孩子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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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违法行为,只是道德层面欠缺,最好是通过沟通、协商,和平解决,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2种观点: 您好,离婚后不抚养小孩的一方有探望小孩的权利,但如果不抚养小孩一方私自带走小孩,影响小孩正常学习、生活,那么则侵犯了对方作为父亲或母亲的探视权、抚养权,也变相剥夺了孩子的亲权。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以其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申请依法判令其中止探望权;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离婚时,双方在处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应当明确约定孩子的探望权,包括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探望的时间等具体事宜,避免今后因为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温馨提示: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有照顾、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双方离婚已经给孩子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了,建议双方在关于孩子的抚养和探视问题上,应当友好协商,多换位思考,避免孩子因父母双方的问题再次受到伤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子女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第六十七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3种观点: 离婚后抚养权持有者私自带走孩子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抚养权和探视权,剥夺了孩子的亲权。申请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时效为两年。起诉探视权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包括生父母关系证明、养父母的合法收养证明或继父母与子女的扶养关系证据。阻挠探望权的一方应提供证据。遵守离婚协议或判决规定可避免探望权纠纷。法律分析一、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把孩子偷偷领走是违法行为吗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把孩子偷偷领走是违法行为。离婚后一方私自带走孩子的,侵犯了另一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也剥夺了孩子的亲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二、申请探视权强制执行时效是多久申请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两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探视权起诉需要什么证据起诉探视权所需的证据如下:1.生父母要求探望权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关系,子女未被他人合法收养,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2.养父母主张探望权的,需提交合法的收养证明,证明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3.继父母主张探望权的,需提交双方形成扶养关系的证据。养育子女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子女探望都会有明确的协议或规定。如果双方严格按照本协议或规定履行,就不会有探望权纠纷。结语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私自带走孩子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抚养权、探视权,也剥夺了孩子的亲权。离婚并不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仍属于双方。申请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时效为两年,具体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起诉探视权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生父母的关系证明、养父母的收养证明或继父母的扶养关系证据,以及对方阻挠探望权的证据。遵守离婚协议或判决,可以避免探望权纠纷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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