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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增资的注册资本计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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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比例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要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确定股权比例一般要先确定公司的原股东权益,然后根据原股东权益及增资的金额以确定增资后股东的股权比例.确定原股东权益,可以以公司净资产为准,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具体原股东及增资人协商。当然,这种计算只考虑了公司的资产状况,确定股权比例还要考虑其它因素,有公司自身的因素,比如公司的经营状况、技术水平、营销网络、知识产权、发展前景、对资金的需求程度等等,也有社会及经济的因素,比如行业发展情况、经济状况、产业等,还有股东自身的因素,比如对公司及行业的认可程度、个人的社会地位及影响力、对公司的影响、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因此,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由新老股东协商确定公司增资后的股权比例.你们的情况,如果你们原股东认为,公司前景好,只愿意给新股东公司低于10%的股权,并且新股东也同意,这样是可以的.。溢价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计算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2种观点: 溢价部分不能记入注册资本,只能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注册资本,是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企业成立之前必须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登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一、具体情况1、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有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方面:公用。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发放人员工资、进货、买办公用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的。注意,一定要开具相关。另一方面:私用。虽然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自己,整个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册资本也是不可以随便取出来供个人使用的。当然,注册资本取出来之后尽快放回去也是可以的。综上而言,个人意见是: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但最好是只作为公司的支出支用。2、怎样才叫抽逃出资?比如注册一个100万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就把这100万注册资本从公司基本户上划走,且公司账目里面也没有做账,即为抽逃出资。通常这种情况的发生,一般是注册资本由代理公司提供,就是大家通常说的垫资注册,银行开户许可证一办齐,资金就会被划走,从而造成了抽逃出资的行为。3、抽逃出资的后果是什么?抽逃出资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企业年检上,每年的三月初到六月底参加公司年检的时候,一般是通过不了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比例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要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确定股权比例一般要先确定公司的原股东权益,然后根据原股东权益及增资的金额以确定增资后股东的股权比例.确定原股东权益,可以以公司净资产为准,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具体原股东及增资人协商。当然,这种计算只考虑了公司的资产状况,确定股权比例还要考虑其它因素,有公司自身的因素,比如公司的经营状况、技术水平、营销网络、知识产权、发展前景、对资金的需求程度等等,也有社会及经济的因素,比如行业发展情况、经济状况、产业等,还有股东自身的因素,比如对公司及行业的认可程度、个人的社会地位及影响力、对公司的影响、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因此,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由新老股东协商确定公司增资后的股权比例.你们的情况,如果你们原股东认为,公司前景好,只愿意给新股东公司低于10%的股权,并且新股东也同意,这样是可以的.。溢价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计算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1种观点: 方法一:先确定股权结构,然后双方在根据基准日确定的目标公司价值来计算增资方需投入的金额。通常用于对控制权比较在意的情形。例:甲公司A股东持股80%,B股东持股20%,注册资本1000万,现引进投资者C。各方确定以2016年7月20日作为增资计价基准日,并以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值确定目标公司价值为1500万。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为:A-%;B-16%;C-20%,求C的增资金额。(C投的钱一部分进入注册资本;一部分进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作为所有者权益,由增资后的所有股东享有)。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000/(%16%)=1250万;C需投入的资金:1500/(%16%)—1500=375万方法二:直接以基准日确定的目标公司的价值和增资方计划投入的资本来计算增资后的股权结构。这种方法在实践中用的比较少。ABC以确定的增资计价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和C计划增资额为基准来计算各自的持股比例,计入方式如下:增资后C的股权比例=1500/(1500500)=25%增资后A的股权比例=1500*80%/(1500500)=60%增资后B的股权比例=1500*20%/(1500500)=15%增资后X的注册资本=1000/(1—25%)=1333。33也就是说计入注册资本的为333。33万;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的为166。67。一、增资的方式增加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或者债转股。1、增加票面价值增加票面价值,是指公司在不改变原有股份总数的情况下增加每股金额。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譬如,法定公积金,应分配股利留存,以及股东新缴纳的股款,均可记入每股份中,从而使其票面价值增加。2、增加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可以按照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邀请原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出资。如果是原有股东认购出资,可以另外缴纳股款,也可以将资本公积金或者应分配股利留存转换为出资。3、发行新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发行新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资本需求而发行新的股份。发行新股份既可以向社会公众募集,也可以由原有股东认购。通常情况下,公司原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preemptiveright)。4、债转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将该种债券转换成为公司股份,则该负债消灭,公司股本增加。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具体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关联交易差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及其他资本公积等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而其它不可以转增资本。转增时按股东持股比例转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经 股东大会决议 ,可以将盈余公积转为资本,以持股比例转,以转增后留存的此项公积不得小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 股权转让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比例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要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确定股权比例一般要先确定公司的原股东权益,然后根据原股东权益及增资的金额以确定增资后股东的股权比例.确定原股东权益,可以以公司净资产为准,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具体原股东及增资人协商。当然,这种计算只考虑了公司的资产状况,确定股权比例还要考虑其它因素,有公司自身的因素,比如公司的经营状况、技术水平、营销网络、知识产权、发展前景、对资金的需求程度等等,也有社会及经济的因素,比如行业发展情况、经济状况、产业等,还有股东自身的因素,比如对公司及行业的认可程度、个人的社会地位及影响力、对公司的影响、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因此,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由新老股东协商确定公司增资后的股权比例.你们的情况,如果你们原股东认为,公司前景好,只愿意给新股东公司低于10%的股权,并且新股东也同意,这样是可以的.。溢价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计算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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