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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规定的赔三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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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消费维权的涵义以及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其中,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这些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和核心,对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分析

消费维权的涵义是指消费者依据法律法规所拥有的权益,以及这些权益得到维护时所带来的合法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直接提供法律保障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一、安全权

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全不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二、知情权

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在自己手中。同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权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

五、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权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六、结社权

消费者组织起来依法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解决消费纠纷。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所谓消费知识,包括消费态度知识,使消费者科学指导自己消费行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及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以指导自己作出正确消费选择。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包括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尊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享有的最起码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污辱和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对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民事制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事制裁。中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风俗习惯有所不同,都应受到尊重,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民族平等团结、促进安定团结的大事。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拓展延伸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

1. 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性能、规格、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

2. 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4.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5. 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在受到经营者损害时,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6. 获得教育权: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和技能,有权接受相应的培训。

7. 人格尊严与民族习惯获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与消费者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以及民族习惯获得尊重权。

8. 监督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举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以上权利是消费者权益的核心内容,是《消费者权益保》所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遇到不公平对待或者损害自身权益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能够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和获得有关知识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获得法律保障,也让他们成为社会监督的一员,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我们应该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2013修正):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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